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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/12/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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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11月29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2024年第28号令,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(2025年本)》已经2024年10月12日第1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,并经国务院同意,现予公布,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(2020年本)》同时废止。
在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(2025年本)》中,多地将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、玻璃纤维/玄武岩纤维及制品生产列为新增鼓励类产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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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自治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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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国家发展改革委